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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六
六二
九三
九四
六五
上六 》
爻辞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象曰:弗遇过之,已亢也。
注解:-
⇧ 承:-
⇩ 乘:阴乘阴
⇅ 比:-
⏎ 应:上爻与三爻有应。阴柔而滞于五爻
⊙ 位:阴居阴位(当位),上易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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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山小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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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本义
六以阴居动体之上,处阴过之极,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或曰“遇过”恐亦只当作“过遇”,义同九四,未知是否。
程传
六阴而动体,处过之极,不与理遇,动皆过之。其违理过常,如飞鸟之迅速,所以凶也。离过之远,是谓灾眚,是当有灾眚也。灾者,天殃;眚者,人为。既过之极,岂惟人眚,天灾亦至,其凶可知。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集说
- 王氏弼曰: 小人之过,遂至上极。过而不知限,至于亢也。过至于亢,将何所遇?飞而不将,何所托?灾已自致,复何言哉。
- 孔氏颖达曰: 以小人之身,过而弗遇,必遭罗网。其犹鸟飞而无托,必离缯缴,故曰“飞鸟离之凶也”。过亢离凶,是谓自灾而致眚。
- 胡氏瑗曰: 上六过而不已,若鸟之高翔,不知所止,以至穷极而离于凶祸,不能反于下以图其所安。犹人之不近人情,亢已而行,故外来之灾自招之,损皆有之也。
- 余氏芑舒曰: 飞鸟离之,如鸿则离之之离。
- 俞氏琰曰: 彖辞言“不宜上而上”,乃震动之体,动极而忘返,如飞鸟离于缯缴,不亦凶乎?是天灾也,亦人眚也,故曰“飞鸟离之凶,是谓灾眚”。
案
复之上曰“迷复凶,有灾眚”,此曰“飞鸟离之凶,是谓灾眚”。辞意不同,凶由己作,灾眚外至。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,此则凶即其灾眚也。盖时当过极,不能自守而徇俗,以至于此。与初六当时未过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。
象曰:弗遇过之,已亢也
程传
居过之终,弗遇于理,而过之,过已亢,极其凶宜也。
集说
- 孔氏颖达曰:释所以弗遇过之,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。
- 赵氏汝梅曰:已上未为极,已亢则极矣。
- 俞氏琰曰:六五曰已上,谓其已过也;上六又过甚,故曰已亢。
总论
- 项氏安世曰: 坎离者,乾坤之用也。故上经终于坎离,下经终于既未济。颐中孚肖离,大小过肖坎。故上经以颐大过附坎离,下经以中孚小过附既未济。二阳函四阴则谓之颐,四阳函二阴则谓之中孚,二阴函四阳则谓之大过,四阴函二阳则谓之小过。离之为丽,坎之为陷,意亦类此。
- 吴氏曰: 以二阳言,九三过刚居上,不能自下,故或戕之;九四居柔能下,故无咎。五上皆以阴乘阳,上彖传所谓“上逆”者也。曰已上,曰已亢,然上凶而五不然者,以其柔中也。六二柔顺中正而承乎阳,所谓“下顺”者也,故无咎。初以柔居下而凶者,位虽卑而志则上而不下,是以与上六同为飞鸟之象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