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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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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九
爻辞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注解:-
⇧ 承:阴承阳,臣道顺承于君,代表和谐
⇩ 乘:-
⇅ 比:初爻比于二爻,代表亲和
⏎ 应:初爻与四爻有应。阴柔而滞于三爻
⊙ 位:阴居阳位(不当位),初难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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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讼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

本义

阴柔居下,不能终讼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

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终极其讼者也。故于讼之初,因六之才为之戒曰:若不长永其事,则虽小有言,终得吉也。盖讼非可长之事,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,难以吉矣。以上有应援,而能不永其事故,虽小有言,终得吉也。有言,灾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,而不至于凶,乃讼之吉也。

集说

  • 王氏弼曰:处讼之初,讼不可终,故不永所事,然后乃吉。凡阳唱而阴和,阴非先唱者也。处讼之初,不为讼先,虽不能不讼,而必辨明也。
  • 杨氏简曰:讼之初不深,有不永所事之象。讼之初未深,小有言而已。既不永其事,故终吉。
  • 胡氏炳文曰:初不曰不永讼,而曰不永所事。事之初,犹冀其不成讼也。小有言与需不同,需小有言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小有言,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
程传

六以柔弱而讼于下,其义固不可长永也。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。又于讼之初即戒讼,非可长之事也。柔弱居下,才不能讼,虽不永所事,既讼矣,必有小灾,故“小有言”也。既不永其事,又上有刚阳之正应,辩理之明,故终得其吉也。不然,其能免乎?在讼之义,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,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;同位而不相得,相讼者也,故二与五为对敌也。

集说

  • 王氏申子曰: 止讼于初者上也,故于讼之初即以讼不可长为戒。
  • 俞氏琰曰: 彖传云“讼不可成”,盖言讼之通义而不欲其成;爻传云“讼不可长”,盖言初为讼端而不欲其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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