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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六 》
九二
六三
九四
六五
上九
爻辞:濡其尾,吝。
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极也。
注解:-
⇧ 承:阴承阳,臣道顺承于君,代表和谐
⇩ 乘:-
⇅ 比:初爻比于二爻,代表亲和
⏎ 应:初爻与四爻有应。阴柔而滞于三爻
⊙ 位:阴居阳位(不当位),初难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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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水未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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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六: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,以往吝。
本义
以阴居下,蒙之甚也。占者遇此,当发其蒙。然发之之道,当痛惩而暂舍之,以观其后。若遂往而不舍,则致羞吝矣。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程传
初以阴暗居下,下民之蒙也。爻言发之之道,发下民之蒙,当明刑禁以示之,使之知畏,然后从而教导之。自古圣王为治,设刑罚以齐其众,明教化以善其俗。刑罚立而后教化行,虽圣人尚徳而不尚刑,未尝偏废也。故为政之始,立法居先;治蒙之初,威之以刑者,所以说去其昏蒙之桎梏。桎梏谓拘束也,不去其昏蒙之桎梏,则善教无由而入。既以刑禁率之,虽使心未能喻,亦当畏威以从,不敢肆其昏蒙之欲,然后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,则可以移风易俗矣。苟专用刑以为治,则蒙虽畏而终不能发;苟免而无耻,治化不可得而成矣。故以往则可吝。
集说
- 王氏安石曰:不辨之于蚤,不惩之于小,则蒙之难极矣。当蒙之初,不能正法以惩其小,而用说桎梏纵之以往,则吝道也。
- 王氏宗传曰:所谓刑人者,正其法以示之,立其防束,晓其罪戻而豫以禁之,使蒙蔽者知所戒惧,欲有所纵而不敢为,然后渐知善道,可得而化之也。当是时也,夫苟说其桎梏而不豫以禁之,则过此以往不可复制矣。故于发蒙之初,用刑人则以为利,用说桎梏则以为吝也。
- 胡氏炳文曰:利用刑人,痛惩之也;用说桎梏,暂舍之以观其后也。痛惩而不暂舍,一于严以往,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寛之道也,故吝。案二王氏之说,则利用刑人、用说桎梏以往吝,只是一正一反口气,正如师出以律、失律凶之比尔。
象曰: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
本义
发蒙之初,法不可不正。惩戒所以正法也。
程传
治蒙之始,立其防限,明其罪罚,正其法也。使之由之,渐至于化也。或疑发蒙之初遽用刑人,无乃不教而诛乎?不知立法制刑,乃所以教也。盖后之论刑者,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。
集说
- 项氏安世曰:刑之于小,所以脱之于大。此圣人用刑之本心也,所以正法,非所以致刑也。至其极也,用师击之,犹为御而不寇。盖圣人之于蒙,哀矜之意常多。此九二之包蒙,所以为一卦之主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