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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六
六二
九三
九四 》
六五
上六
爻辞:无咎,弗过遇之。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象曰:弗过遇之,位不当也。往厉必戒,终不可长也。
注解:-
⇧ 承:阳承阴,君子拱手于小人之下,代表相悖
⇩ 乘:阳乘阳
⇅ 比:四爻比于五爻,代表亲和
⏎ 应:四爻与初爻有应。阳刚而滞于三爻
⊙ 位:阳居阴位(不当位),四多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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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山小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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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四: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本义
当过之时,以刚处柔,过乎恭矣。无咎之道也。弗过遇之,言弗过于刚而适合其宜也。往则过矣,故有厉而当戒。阳性坚刚,故又戒以勿用永贞。言当随时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或曰:弗过遇之,若以六二爻例,则当如此说;若依九三爻例,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。未详孰是,当阙以俟知者。
程传
四当小过之时,以刚处柔,刚不过也是以无咎。既弗过,则合其宜矣,故云遇之,谓得其道也。若往则有危,必当戒惧也,往去柔而以刚进也。勿用永贞,阳性坚刚,故戒以随宜不可固守也。方阴过之时,阳刚失位,则君子当随时顺处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而无上下之交,虽比五应初,方阴过之时,彼岂肯从阳也,故往则有厉。
集说
- 朱子语类云: 过遇犹言加意待之也,与九三“弗过防之”文体正同。
案
彖传三四皆刚失位而不中,然九三纯刚故凶,九四居柔故有无咎之义。然质本刚也,故又戒以当过遇之为善。遇者,合人情就事理。过遇,朱子所谓加意待之者是也。若不能过遇之,则往而有危,所当以为戒而不可固执而不变者,是小过之时义也。
象曰:弗过遇之,位不当也;往厉必戒,终不可长也
本义
爻义未明,此亦当阙。
程传
位不当,谓处柔。九四当过之时,不过刚而反居柔,乃得其宜,故曰遇之,遇其宜也。以九居四位不当也,居柔乃遇其宜也。当阴过之时,阳退缩自保足矣,终岂能长而盛也?故往则有危,必当戒也。“长”上声作平声,则大失易意,以夬与剥观之可见。与夬之象文同而音异也。
集说
- 钱氏一本曰:三四皆失位,故特明其位不当。三防,四遇,亦皆宜下。三从或戕,四往必戒,亦皆不宜上。
案
位不当,即所谓刚失位而不中者。惟刚失位而不中,故戒以当过遇之,不然则有危矣。岂可长执此而不知变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