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六: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获之,无不利
本义
系辞备矣。
程传
上六尊高之地而非君位,故曰公。但据解终而言也。隼,鸷害之物,象为害之小人。墉,墙内外之限也。害若在内,则是未解之时也;若出墉外,则是无害矣,复何所解?故在墉上,离乎内而未去也。云高,见防限之严而未去者,上解之极也。解极之时而独有未解者,乃害之坚强者也。上居解极,解道已至,器已成也,故能射而获之。既获之,则天下之患解已尽矣,何所不利?夫子于系辞复伸其义曰:“隼者禽也,弓矢者器也,射之者人也。君子藏器于身,待时而动,何不利之有?动而不括,是以出而有获。”语成器而动者也。鸷害之物在墉上,苟无其器与不待时而发,则安能获之?所以解之之道,器也;事之当解与已解之之道,至者时也。如是而动,故无括结,发而无不利矣。括结,谓阻碍。圣人于此发明藏器待时之义。夫行一身至于天下之事,苟无其器与不以时而动,小则括塞,大则丧败。自古喜有为而无成功或颠覆者,皆由是也。
集说
沈氏该曰:隼之为物,果于悖害者也。墉所以卫内而限外也。害在内,小人在君侧也;出乎墉之外,则非射之所能及。高墉之上,在内外之间,据卫限之势。于此而射之,则拟而后动,动而不括,获之无不利矣。在外卦之上,射于高墉之象也。
郑氏汝谐曰:所谓公者,非上六也,言公于此爻当用射隼之道也。隼指上之阴而言也,墉指上之位而言也。
王氏申子曰:隼指上,以其柔邪谓之狐,以其阴鸷谓之隼。上以阴柔处震之极而居一卦之上,是阴鸷而居高者。解之既极,尚何俟乎?故获之无不利。
案
此言“公用”乃随上离上王用之例,皆非以本爻之位当王公也。郑氏、王氏之说似可从。或以解终言之而不指隼之为谁亦可。盖狐者邪而穴于城社,在内之奸也;隼者鸷而翔于坰野,化外之悍也。自二至五所以解内难者备矣,于是而犹有外来之强猛,乘高墉以射之,动而有功矣。何则?内脩者外攘之具,所谓“藏器于身,待时而动”者也。前四爻所谓“其来复吉”,此爻所谓“有攸往,夙吉”也。
象曰:公用射隼,以解悖也
程传
至解终而未解者,悖乱之大者也。射之所以解之也,解则天下平矣。
集说
- 吴氏曰愼曰: 天下之难由小人作,群比如拇,邪媚如狐,鸷害如隼。解拇获狐,射隼而难解矣。故解卦以去小人为要义。案五以前所谓者但总名之为小人耳,此则曰悖,内乱外乱之别也。在有虞则共驩者内乱也,三苖者外乱也。
总论
- 徐氏几曰: 下三爻不言解,上三爻言解,所谓动而免乎险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