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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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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九
爻辞:何校灭耳,凶。
象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注解:-
⇧ 承:-
⇩ 乘:阳乘阴,君得臣辅,多助
⇅ 比:上爻比于五爻,代表亲和
⏎ 应:上爻与三爻有应。阳刚而滞于四爻
⊙ 位:阳居阴位(不当位),上易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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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雷噬嗑

上九:何校灭耳,凶

本义

何,负也。过极之阳在卦之上,恶极罪大,凶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

上,过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为受刑者。居卦之终,是其闲太噬之极也。《系辞》所谓“恶积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”者也。故何校而灭其耳,凶可知矣。何,负也,谓在颈也。

集说

  • 郭氏雍曰:初上“灭”字,或以为刑。独孔氏训“没”,屦校桎其足,桎大而灭趾;何校械其首,械大而没耳也。或以灭耳为刵(割耳),灭鼻为劓(割鼻),灭趾为剕(断足)。《书注》劓、刵轻刑,《吕刑》剕辟为重,故汉斩趾同于弃市。方初九小刑,固不当断趾;上九罪大,复不当轻刑。以是知三者言“灭”,皆非刑也。

象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

本义

灭耳,盖罪其听之不聪也。若能审听而早图之,则无此凶矣。

程传

人之聋暗不悟,积其罪恶以至于极。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何之以校,为其无所闻知,积成其恶,故以校而灭伤其耳,诫聪之不明也。

集说

  • 胡氏炳文曰:上卦为离,灭耳言其不能如离之明也。
  • 林氏希元曰:聪字单言则包明与,明并言则聪又为体而明为用。

总论

  • 李氏过曰:以六爻之位言之,五君位也,为治狱之主;四大臣位也,为治狱之卿;三二又其下也,为治狱之吏。上九则已处卦之极,过乎大臣之位,故为受刑者。其象占显示其恶极罪大,终受重刑,凶之至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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