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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六
九二
六三
九四
九五
上九
爻辞:不克讼,复即命渝,安贞吉。
象曰:复即命,渝安贞,不失也。
注解:-
⇧ 承:阳承阳
⇩ 乘:阳乘阴,君得臣辅,多助
⇅ 比:四爻比于三爻,代表亲和
⏎ 应:四爻与初爻有应。阳刚而滞于二爻
⊙ 位:阳居阴位(不当位),四多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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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讼

九四:不克讼,复即命,渝安贞,吉。

本义

不克讼,复即命,渝安贞,吉。九四刚而不中,故有讼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,渝变其心,安处于正之象。占者知是则吉也。

程传

四以阳刚而居健体,不得中正,本为讼者也。承五履三而应初,五君也,义不克讼;三居下而柔,不与之讼;初正应而顺从,非与讼者也。四虽刚健欲讼,无与对敌,其讼无由而兴,故不克讼也。又居柔以应柔,亦为能止之义。既义不克讼,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,复即就于命,革其心,平其气,变而为安贞,则吉矣。命谓正理,失正理为方命,故以即命为复也。方不顺也,书云:“方命圯族”。孟子曰:“方命虐民”。夫刚健而不中正,则躁动故不安,处非中正故不贞。不安贞,所以好讼也。若义不克讼而不讼,反就正理,变其不安贞为安贞,则吉矣。

集说

  • 龚氏原曰: 二与五讼,四与初讼。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,而皆曰不克者,盖二以下讼上,其不克者势也;四以上讼下,其不克者理也。二见势之不可,故归而逋窜;四知理之不可,故复而即命。二四皆刚居柔,故能如此。

  • 杨氏简曰: 九刚四柔,有始讼终退之象。人惟不安于命,故以人力争讼。今不讼而即于命,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。

象曰:复即命渝,安贞不失也

程传

能如是则为无失矣,所以吉也。

集说

  • 丘氏富国曰: 二沮于势,四屈于理,此二之美所以止于无眚,而四之贞所以为不失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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