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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九 》
六二
六三
九四
六五
上九
爻辞:履校灭趾,无咎。
象曰:履校灭趾,不行也。
注解:-
⇧ 承:阳承阴,君子拱手于小人之下,代表相悖
⇩ 乘:-
⇅ 比:初爻比于二爻,代表亲和
⏎ 应:-
⊙ 位:阳居阳位(当位),初难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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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雷噬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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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
本义
初上无位,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过小,又在卦下,故为“屦校灭趾”之象。止恶于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伤而无咎也。
程传
九居初最下,无位者也,下民之象,为受刑之人。当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轻。校,木械也。其过小,故屦之于足,以灭伤其趾。人有小过,校而灭其趾,则当惩惧,不敢进于恶矣,故得无咎。系辞云:“小惩而大诫”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惩之于小与初,故得无咎也。初与上无位,为受刑之人。馀四爻皆为用刑之人。初居最下无位者也,上处尊位之上,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,阴阳系于奇偶,岂容无也?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,盖初终之义为大。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,若需上六云不当位,干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。
集说
- 王氏弼曰:居无位之地以处刑,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;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。过轻戮薄,故屦校灭趾,桎其行也,足惩而已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;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
- 俞氏琰曰:校,狱具也;初在下,趾象也;灭,没而不见也。以刚物加于著屦之足而没其趾,故曰“屦校灭趾”。惩之于小,戒之于初,则不进于恶,故无咎。
- 姜氏宝曰:灭,没也。言屦校于足而遮没其趾,非伤灭其趾之谓也。
象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
本义
灭趾,又有不进于恶之象。
程传
屦校而灭伤其趾,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,故云不行也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则校其趾,盖取禁止其行使,不进于恶也。
集说
胡氏炳文曰:下卦为震,灭趾使其不敢如震之动也,动则进于恶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