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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讼

程传

序卦曰: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人之所需者饮食,既有所湏争讼所由起也。讼所以次需也。为卦干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阳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。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,刚险相接能无讼乎?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,所以讼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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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六
九二
六三
九四
九五
上九
爻辞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注解:-
⇧ 承:阴承阳,臣道顺承于君,代表和谐
⇩ 乘:-
⇅ 比:初爻比于二爻,代表亲和
⏎ 应:初爻与四爻有应。阴柔而滞于三爻
⊙ 位:阴居阳位(不当位),初难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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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讼

讼:有孚窒惕,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本义

讼,即争辨。卦象上干下坎,干代表刚健,坎代表险阻。上卦之刚用以制约下卦之险,下卦之险则伺机上攻上卦,形成内险外健、己险彼健的局面,这都是讼卦所揭示的争讼之道。九二爻居中而实,上无相应之爻,象征有诚信却被窒塞,能因此产生惕惧之心而求得中道,故为中吉之象。上九爻过刚,居讼卦之极,象征讼事终极无休,故为终凶之象。九五爻刚健中正,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;同时,九五爻以刚乘险,以实履陷,故又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因此,占此卦者,必有争辨之事,而吉凶则随其所处之位而定。

程传

讼卦之道,必以诚信为本。中实有信,则无虚妄,此吉道也。卦中九二爻实而有信,乃为有孚之象。然而,讼者与人争辨,须待他人决断,虽有诚信,亦可能遭遇窒塞未通之境。若不知窒塞而妄行,则易生讼事。事既未明,吉凶亦未可知,故当心怀惕惧。能中道而止,则得吉;若终极其讼,则必凶。讼者所求,在于辨明曲直,故利于见大人。大人刚明中正,能决所讼。讼非和平之事,当择安地而处,不可涉险,故不利涉大川。

集说

  • 孔氏颖达曰:窒,塞也;惕,惧也。凡讼之体,不可妄兴,必有信实。被物止塞而能惕惧,中道而止,乃得吉。终凶者,讼不可长,若终竟讼事,虽复窒惕,亦有凶。物既有讼,须大人决之,故利见大人。若以讼而往涉危难,必有祸患,故不利涉大川。
  • 胡氏瑗曰:孚者,由中之信。人所以兴讼,必有由中之信而为他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兴讼。然虽已有信实,而为人之窒塞,亦须恐惧竞慎而不敢自安,则庶几可免于凶祸。又中道而止,则可以获吉。大川,谓大险大难也。凡历险涉难,必须物情相协,志气和同,则可得而济也。今讼之时,物情违忤而不相得,欲济涉险难,必不可得。
  • 朱子语类云:大凡卦辞取义不一。如讼有孚窒惕中吉,盖取九二中实、坎为加忧之象;终凶,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;利见大人,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;不利涉大川,又取以刚乘险、以实履陷之象。此取义不一也。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,此特其一例也。卦辞如此,辞极齐整,盖所取诸爻义皆与爻中本辞协。亦有虽取爻义而与爻本辞不同者。
  • 项氏安世曰:利见大人,或不与之校,如直不疑;或为之和解,如卓茂;或使其心化,如王烈;或为之辨明,如仲由,皆讼者之利也。不利涉大川,涉险之道利在同心,此岂相争之时哉?

象曰: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作事谋始

本义

天上水下,其行相违,作事谋始,讼端绝矣。

程传

天上水下,相违而行,二体违戾,讼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顺,讼何由兴?君子观象,知人情有争讼之道,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。绝讼端于事之始,则讼无由生矣。谋始之义广矣,若慎交结、明契劵之类是也。

集说

  • 吴氏澄曰: 水行而下,天行而上,其行两相背戾,是违行也。
  • 胡氏炳文曰: 凡事有始有中有终,讼中吉终凶。然能谋于其始,则讼端既绝,中与终不必言矣。
  • 林氏希元曰: 讼不兴于讼之日,而兴于作事之始。作事不豫谋,此讼端之所由起也。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,看事理有无违碍,人情有无违拂,终久有无祸患。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,皆杜绝之而不为,则讼端无自起矣。

彖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

本义

以卦徳释卦名义。

程传

讼之为卦,上刚下险,险而又健也。又为险健相接,内险外健,皆所以为讼也。若健而不险,不生讼也;险而不健,不能讼也;险而又健,是以讼也。

集说

  • 毛氏璞曰: 上刚下险,以彼此言之;险而健,以一人言之。

讼有孚,窒惕中吉,刚来而得中也。终凶,讼不可成也。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渊也。

本义

以卦变、卦体、卦象释卦辞。

程传

讼之道固如是,又据卦才而言。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,则二乃讼之主也。以刚处中,中实之象,故为有孚。处讼之时,虽有孚信,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。不窒则不成讼矣,又居险陷之中,亦为窒塞惕惧之义。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,此是也。卦义不取成卦之由,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。据卦辞,二乃善也,而爻中不见其善,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,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,所取不同也。讼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终极其事?极意于其事则凶矣,故曰不可成也。成谓穷尽其事也。讼者求辩其是非也,辩之当乃中正也,故利见大人。以所尚者中正也,听者非其人,则或不得其中正也。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与人讼者,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,若蹈危险,则陷其身矣,乃入于深渊也。卦中有中正、险陷之象。

集说

  • 孔氏颖达曰: 刚来而得中,辅嗣必以为九二者,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,则称来,故贲卦云“柔来而文刚”,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。今此云“刚来而得中”,故知九二也。且凡云来者,皆据异类而来,九二在二阴之中,故称来。若于爻辞之中,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者,故需上六有“不速之客三人来”,谓下卦三阳,然需上六阴爻,阳来诣之,亦是非类而称来也。
  • 刘氏牧曰: 刚来谓二也,性本刚好胜而讼也。来居柔,能屈其性也。处中位,不失中道也。
  • 王氏安石曰: 彖言乎其才也。讼有孚窒惕中吉,此言九二之才也;终凶,此言上九之才也;利见大人,言九五之才也;不利涉大川,言一卦之才也。
  • 蔡氏清曰: 讼不可成,以理言之,扬人之恶也,烦上之听也,损己之徳也,増俗之偷也。又人己之间俱废其业,虽得不偿失也,此岂君子之所乐成者哉?谓之不可成,见其宜惕中也。

彖传中有言刚柔往来上下者,皆虚象也。先儒因此而卦变之说纷然,然观泰、否卦“下小往大来,大往小来”云者,文王之辞也,果从何卦而往何卦而来乎?亦云有其象而已耳。故依王、孔注疏作虚象者近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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