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雷噬嗑
程传:
噬嗑序卦: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既有可观,然后有来合之者也。噬嗑所以次观也。噬,啮也;嗑,合也。口中有物闲之,啮而后合之也。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,外刚中虚,人颐口之象也。中虚之中又一刚爻,为颐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,不得嗑,必啮之则得嗑,故为噬嗑。
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: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闲隔于其间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。当用刑法,小则惩戒,大则诛戮,以除去之,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。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,至于万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闲也。无闲则合矣,以至天地之生,万物之成,皆合而后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有闲也。
若君臣父子、亲戚朋友之间,有离贰怨隙者,盖谗邪闲于其间也。除去之则和合矣。故闲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圣人观噬嗑之象,推之于天下万事,皆使去其闲隔而合之,则无不和且洽矣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去天下之闲,在任刑罚,故卦取用刑为义。在二体明照而威震,乃用刑之象也。
噬嗑:亨,利用狱
本义
噬,啮也;嗑,合也。物有闲者,啮而合之也。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,颐口之象。九四一阳闲于其中,必啮之而后合,故为噬嗑。其占当得亨通者,有闲故不通,啮之而合则亨通矣。又三阴三阳,刚柔中半,下动上明,下雷上电,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是知以阴居阳虽不当位,而利用狱。盖治狱之道,惟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,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则应其占也。
程传
噬嗑亨,卦自有亨义也。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闲也。噬而嗑之,则亨通矣。利用狱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狱也。天下之闲,非刑狱何以去之?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于察狱也。狱者,所以究治情伪,得其情则知为闲之道,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。
集说
- 李氏舜臣曰:噬嗑,震下离上,天地生物,有为造物之梗者,必用雷电击搏之。圣人治天下,有为民之梗者,必用刑狱断制之。故噬嗑以去颐中之梗,雷电以去天地之梗,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。
象曰:雷电噬嗑,先王以明罚敕法
本义
雷电当作电雷。
程传
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雷电相须并见之物,亦有嗑象。电明而雷威,先王观雷电之象,法其明与威,以明其刑罚,饬其法令。法者,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。
集说
- 侯氏行果曰:雷所以动物,电所以照物。雷电震照,则万物不能懐邪。故先王则之,明罚敕法,以示万物也。
- 项氏安世曰:阴阳相噬而有声则为雷,有光则为电。二物因噬而嗑,故曰雷电噬嗑。
- 徐氏几曰:明罚者,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;敕法者,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。此先王忠厚之意也。未至折狱致刑处,故与丰象异。
- 张氏清子曰:蔡邕石经本作电雷。
- 蔡氏清曰:先王以明罚敕法,此以立法言,故曰先王。若丰折狱致刑,以用法言,则曰君子矣。
- 薛氏瑄曰:噬嗑、贲、丰、旅四卦论用刑,皆离火之用。以是见用法贵乎明,噬嗑、丰以火雷、雷火交互为体,用法贵乎威明并济;贲、旅以山火、火山交互为体,用法贵乎明慎并用。
彖曰:颐中有物曰噬嗑
本义
以卦体释卦名义。
集说
- 王氏宗传曰: 《易》之立卦,其命名立象各有所指。鼎、井、大过(栋桡)、小过(飞鸟),若此类者,远取诸物也;艮背、颐(颐噬嗑)、颐中有物,若此类者,近取诸身也。
噬嗑而亨,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
本义
又以卦名、卦体、卦德、二象、卦变释卦辞。
程传
颐中有物,故为噬嗑。有物间于颐中,则为害;噬而嗑之,则其害亡,乃亨通也。故云“噬嗑而亨”。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,以卦才言也。刚爻与柔爻相闲,刚柔分而不相杂,为明辨之象,明辨察狱之本也。动而明,下震上离,其动而明也。雷电合而章,雷震而电耀,相须并见,合而章也。照与威并行,用狱之道也。能照则无所隐情,有威则莫敢不畏。上既以二象言其动而明,故复言威照并用之意。六五以柔居中为用,柔得中之义。上行谓居尊位,虽不当位,谓以柔居五为不当,而利于用狱者,治狱之道全刚则伤于严暴,过柔则失于宽纵。五为用狱之主,以柔处刚而得中,得用狱之宜也。以柔居刚为利用狱,以刚居柔为利否。曰刚柔质也,居用也,用柔非治狱之宜也。
集说
- 崔氏憬曰: 物在颐中,隔其上下,因啮而合,乃得其亨焉。以喻人于上下之闲有乱群者,当用刑去之,故言“利用狱”。
- 石氏介曰: 大凡柔则言上行,刚则言来。柔下刚上,定体也。刚来如讼、无妄、涣等,刚体本在上而来下;上行如晋、睽、鼎、噬嗑等,柔体本在下,今居五位为上行。
- 朱氏震曰: 六五柔中不当位也,施于用狱无若柔中之为利。盖人君止于仁,不以明断称。以皋陶“宁失不经”,曾子“哀矜而勿喜”之言观之,则不在明断审矣。
- 赵氏汝梅曰: 体卦之画则宽严胥济,体卦之德则明清善听,体卦之象则狱不淹宿。噬以刚动而能嗑,《彖》言“利用狱”,疑当以刚能断制,而圣人归之六五之柔,其哀矜惟良之义乎?大君在上,三宥而后制刑,德虽柔于狱,则利。
- 俞氏琰曰: 噬嗑倒转为贲,亦有颐中有物之象,而以为贲何耶?曰:凡噬者必下动,贲无震,故不得为噬嗑也。夫颐而中虚,则无事于噬而自可合;今有物焉,则窒塞矣。苟不以齿决之,乌得而合?故噬已则嗑,嗑则窒者去而上下亨通。故文王曰“噬嗑亨”,孔子添一“而”字,盖谓噬而嗑之则亨,不噬则不嗑,不嗑则不亨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