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火同人
程传
同人序卦:物不可以终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夫天地不交,则为否;上下相同,则为同人。与否义相反,故相次。又世之方否,必与人同力,乃能济。同人所以次否也。为卦,干上离下。以二象言之,天在上者也,火之性炎上,与天同也,故为同人。以二体言之,五居正位,为干之主;二为离之主,二爻以中正相应,上下相同,同人之义也。又卦惟一阴,众阳所欲同,亦同人之义也。他卦固有一阴者,在同人之时而二五相应,天火相同,故其义大。
同人:同人于野,亨利涉大川,利君子贞
本义
离亦三画卦之名,一阴丽于二阳之闲,故其德为丽、为文明,其象为火、为日、为电。同人,人与人同也,以离遇干,火上同于天。六二得位得中而上应九五,又卦惟一阴而五阳同与之,故为“同人于野”,谓旷远而无私也。亨道矣,以健而行,故能涉川。为卦内文明而外刚健,六二中正而有应,则君子之道也。占者能如是,则亨而又可涉险,然必其所同合于君子之道,乃为利也。
程传
野,谓旷野,取远与外之义。夫同人者,以天下大同之道,则圣贤大公之心也。常人之同者,以其私意所合,乃昵比之情耳。故必于野,谓不以昵近情之所私,而于郊野旷远之地,既不系所私,乃至公大同之道,无远不同也。其亨可知,能与天下大同,是天下皆同之也。天下皆同,何险阻之不可济,何艰危之不可亨?故利涉大川,利君子贞。上言于野,止谓不在昵比,此复言宜以君子正道。君子之贞,谓天下至公大同之道,故虽居千里之远,生千岁之后,若合符节,推而行之,四海之广,兆民之众,莫不同。小人则惟用其私意所比者,虽非亦同,所恶者,虽是亦异。故其所同者,则为阿党,盖其心不正也。故同人之道,利在君子之贞正。
集说
孔氏颖逹曰:同人谓和同于人,野是广远之处,借其野名喻其广远。言和同于人,必须寛广无所不同,用心无私,乃得亨通。故云“同人于野,亨”。与人同心,足以涉难,故曰“利涉大川”。与人和同,易涉邪僻,故“利君子贞”也。
胡氏炳文曰:“同人于野”,其同也大。“利君子贞”,其同也正。与人大同,亨道也,虽大川可涉。然有所同者大,而不出于正者,故又当以正为本。
蔡氏清曰:大人之道,岂必人人而求与之同哉?亦惟以正而已。正也者,人心之公理也。不期同而自无不同者也。若我既得其正,而彼或不我同,则彼之悖矣,吾何计哉?然同我者已亿万,而不同者仅一二,亦不害其为大同也。
林氏希元曰:《序卦传》曰:“与人同者,物必归焉。”同人于野,则物无不应,人无不助,而事无不济,故亨。虽大川之险,亦利于涉矣。然必所同者合于君子之正道,乃为于野而亨且利涉。使不以正,虽所同满天下,竟是私情之合,不足谓之于野,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?
象曰:天与火,同人;君子以类族辨物
本义
天在上而火炎上,其性同也。类族辨物,所以审异而致同也。
程传
不云“火在天下”或“天下有火”,而云天与火者,天在上,火性炎上,火与天同,故为同人之义。君子观同人之象,而以类族辨物,各以其类族辨物之同异也。若君子小人之党、善恶是非之理、物情之离合、事理之异同,凡异同者,君子能辨明之,故处物不失其方也。
集说
- 虞氏翻曰: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君子和而不同,故于同人以类族辨物也。
- 朱子语类云:类族是就人上说,辨物是就物上说。天下有不可皆同之理,故随他头项去分别。
彖曰: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干,曰同人
本义
以卦体释卦名义,柔谓六二,干谓九五。
程传
言成卦之义,柔得位谓二以阴居阴,得其正位也。五中正而二以中正应之,得中而应乎干也。五刚健中正而二以柔顺中正应之,各得其正,其徳同也,故为同人。五干之主,故云应乎乾。象取天火之象,而彖专以二言。
集说
- 项氏安世曰: 同人以一柔为主,徒柔不能以同乎人也。必以天徳行之,故虽得位得中而必应乎干,乃可谓之同人。至于利涉大川,则又曰此乾行也,明非柔之所能办也。凡卦之以柔为主者皆然。履之六三不能以自亨也,必曰应乎干,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。小畜之六四不能以自亨也,必曰刚中而志行乃亨。大有之六五不能以自亨也,必曰应乎天而时行,是以元亨。凡此皆柔为卦主,而其济也必称干焉。此干之所以为大与。案传义皆以干为专指九五,然若专指二五之应,恐不得谓之同人于野矣。盖干者阳爻之通称,一阴虗中与五阳相应,此卦所以为同人。不言上下应者,盖阴阳居上体而为卦主,则可言上下应,如比如小畜、如大有是也。若在下体,则但言应而已,蒙、师、履及此卦是也。
同人曰
本义
衍文
程传
此三字羡文
集说
- 孔氏颖达曰: 称“同人曰”,犹言同人卦曰也
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乾行也;文明以健,中正而应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。
本义
以卦徳、卦体释卦辞,通天下之志乃为大同,不然则是私情之合而已,何以致亨而利涉哉?
程传
至诚无私,可以蹈险难者,干之行也。无私,天徳也。又以二体言其义,有文明之徳而刚健,以中正之道相应,乃君子之正道也。天下之志万殊,理则一也。君子明理,故能通天下之志。圣人视亿兆之心犹一心者,通于理而已。文明则能烛理,故能明大同之义;刚健则能克己,故能尽大同之道。然后能中正,合乎乾行也。
案
上专以乾行释“于野”、“涉川”者,但取刚健无私之义也;下释“利贞”,则兼取明健中正之义。盖健徳但主于无私而已,必也有文明在于先,而所知无不明;有中正在于后,而所与无不当,然后可以尽无私之义,而为君子之贞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