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坎为水
卦辞:有孚,维心亨。行有尚。
彖曰:习坎,重险也。水流而不盈。行险而不失其信。维心亨,乃以刚中也。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天险,不可升也。地险,山川丘陵也。王公设险以守其国。险之时用大矣哉!

导读

重坎为纯卦。

习坎,有孚,维心亨,行有尚。

习,重也。上下皆坎,是坎重也,故曰习坎。坎体中实,故曰有孚。坎为通,又为心志,亨通也。坎之通为心,故曰维心亨。坎为水,又为陷。水陷,坎内则贵能出坎,出坎行也,故曰行有尚。

彖曰:习坎,重险也。水流而不盈,行险而不失其信。维心亨,乃以刚中也。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天险不可升也。地险,山川丘陵也。王公设险以守其国。险之时用,大矣哉。

坎中一阳,外有二阴,则是阳陷险中。陷则险,故坎之德曰险。习坎为重坎,是重险也。坎险如此,人倘以易心处之,一坎未竟,一坎又来,鲜有不为坎所陷者。夫坎虽能陷人,而人亦能济险。济险则亨。坎所以亨者,则由于心之有孚。坎为孚,孚即信也。坎又为水,水性主流。水在坎中,盈坎即流,流则不能长盈,其不盈可信也。水流是为水行,行坎是为行险。此坎方盈,又行彼坎,流行如一,不失其常,其行又可信也。人第见行者为险,而不知惟行始可以出险。刚中有出险之才,复以孚信将之。坎为心志,又为通。坎险固不易处,而处险者则心宜常亨。二五刚中,中有互震、互艮。震动前往,艮止功成,盖不可坐困坎中,安于险陷矣。顾出险固足以见功,而用险又可以守国。五为天位,是为天险。二至四为互震,震足未踰及五,是天险不可升也。二为地位,是为地险。三至五为互艮,高居二上,艮为山为邱陵,合之正坎之川,是地险山川邱陵也。王公因天地之险以设险阻,然后可以御强敌,陷戎马,固封疆国,始克守是为险极,乃可以无险也。用险有时,故曰险之时用大也。

象曰:水洊至,习坎。君子以常德行,习教事。

陆氏曰:洊,再重习也。水再至而益通,流不舍昼夜。重习相随,以为常,有似于习。故君子象之,以常习教事,如水不息也。常坎象,虞氏曰:坎为常行,互震象习。重坎象教,者言教泽之如水,以渐深远也。

初六:习坎入于坎窞,凶。

坎以二阴陷一阳为义,则阴即坎也。初居重坎之下,故曰习坎。干氏曰:江河淮济,百川之流行乎地中,水之正也。及其为灾,则泛滥平地而入于坎窞,是水失其道也。刑狱之用必当于理,刑之正也。及其不平,则枉滥无辜,是法失其道也。故曰入于坎窞,凶矣。盖坎水就下,初在下位,下之下也。说文曰:坎中更有坎曰窞,故既曰坎,又曰窞也。

象曰:习坎入坎,失道凶也。

阴柔无才,失其出坎之道也。

九二:坎有险,求小得。

二为阳中,似有出险之能。倘有所求,宜或可得。而坎德为窞,初三皆阴,未足为援。上又无应,则有欲出险而仍在险内者,故曰有险。虽阳刚居中,所求有得,然亦小矣。

象曰:求小得,未出中也。

居内卦之中,故有得。坎以出坎为义,未出中,故所得未大也。

六三:来之坎坎,险且枕,入于窞,勿用。

之往也,枕安也。三在内卦外卦之界,前往为坎,后来亦为坎。互震为动,为行,象来之是来之坎坎也。进退皆坎,即进退皆险。阴无出险之才,安于坎,互艮为止,故曰枕。不惟安之,且又入之,入于坎且入于窞。入之渐深,不遑出矣,勿用矣。

象曰:来之坎坎,终无功也。

坎原以阴陷阳为义,究之阴之所陷,尤甚于阳。古今小人陷害君子,几见小人有得吉者。夫子释之曰:无功,所以深戒小人也。

六四:樽酒簋贰,用缶纳约自牖,终无咎。

四为大臣之位,近阳刚之君,前行出坎,可以有为矣。然一坎甫出,一坎又来,尚宜待时,积诚以通之,饮酒以俟之。盖坎为酒,四在互震互艮之间。震为木,为苍筤竹,又为仰缶。以震木之樽,副以震竹之簋,纳此俭约之物于艮牖之中。虞氏曰:艮为牖,故曰纳约自牖也。郑氏曰:贰,副也。谓樽酒而副以簋也。礼,天子大臣出会诸侯,主国樽棜簋副设元酒而用缶也。不尚繁文,惟用孚诚以结相见之欢。坎为心志,居六爻之中,阴又得位,此卦辞所云有孚心亨者。处险如此,行宜有尚,故无咎。

象曰:樽酒簋贰,刚柔际也。

上比五阳为坎酒,下比三阴为震樽簋,故曰刚柔际也。

九五:坎不盈,祇及平,无咎。

祇,适也。五虽居重坎之上,而卦爻未竟。上余一阴,又为互艮。坎水遇艮,是为止水。乃水不盈,坎而适及平,坎之时也。坎平渐盈,盈余则流。此仅及平而尚未盈,是待盈以流行者。二五两阳得中,二不如五得位,故无咎。

象曰:坎不盈,中未大也。

坎以出险为有功,而上六在前,尚未出坎。是得中犹未大也。

上六:系用徽缠,寘于丛棘,三岁不得,凶。

上亦阴柔无才,失济涉之道,而入于坎窞。如用徽缠系之,寘之丛棘之中,至于三岁,犹不能改过者,系拘也。徽缠,绳也。九家《易》曰:坎为丛棘,为法律。郑氏曰:三五互体艮,又与震同体。艮于木为多节,震之所有为丛棘之类。门阙之内,有丛棘多节之木,是天子外朝左右九棘之象也。外朝者,所以询事之处也。左嘉石,平罢民焉。右肺石,达穷民焉。罢民,邪恶之民也。上六乘阳,有邪恶之罪,故缚以徽缠,寘于丛棘,而使公卿以下议之。其害人者,置之圜土,而施职事焉,以明刑耻之。能复者,上罪三年而赦,中罪二年而赦,下罪一年而赦。不得不自思以得正道,终不自改而出诸圜土者,杀,故曰凶。

象曰:上六失道,凶,三岁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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