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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九
六二
六三
九四
六五
上九
爻辞:履校灭趾,无咎。
象曰:履校灭趾,不行也。
注解:-
⇧ 承:阳承阴,君子拱手于小人之下,代表相悖
⇩ 乘:-
⇅ 比:初爻比于二爻,代表亲和
⏎ 应:-
⊙ 位:阳居阳位(当位),初难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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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雷噬嗑

噬嗑:亨,利用狱。

君臣相遇,非道同德合,则不能大有为于天下。然自古迄今,每多不合者,有物间于其间也。欲除去其间,非威明刚断不能也。离、震二卦合而成「噬嗑」,九四为「颐中有物」之象,盖君侧之强臣,阨群贤之进而间隔之者。「噬」者,啮也。「嗑」者,合也。「颐中有物」,非啮去之,则终不能合。能啮去之,则上下内外亨通而无碍矣。「噬嗑」非止用狱,但既明且威,则于用狱为利。又小人强梗,非加以刑辟斧钺之诛,不能除去之,故云「利用狱」也。周之管、蔡,汉之上官桀,此二间也。非成王、昭帝明断而卒除去之,则周公、霍光岂能成辅翼之功哉?

彖曰:颐中有物,曰「噬嗑」。噬嗑而亨。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「利用狱」也。

人所以养其气体,必资于饮食,故「颐」者,养也。颐中有物,妨于饮食语言,必啮去之,然后乃得亨通。卦体上下二刚,刚主决断,与柔异体而相须。「噬嗑」自否卦而来,九五之刚,分而之初;初六之柔,分而之五。刚柔分而成离、震,震动而离明也。雷必有电,雷动电耀,异体相合而章著也。六五以柔而履尊位,得中而上行,不失离明之照,虽九九五为不当位,而有刚明之贤上为之赞助,强梗者卒伏其辜,故「利用狱」也。

象曰:雷电,「噬嗑」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
雷以震惊之,电以照耀之,则其威明之行,无能遁其情者,「噬嗑」之象也。圣人观此象,以明其刑罚,谨其法令,使天下晓然,易避而难犯也。
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
象曰:「屦校灭趾」,不行也。

初、上以卦材言之,则为二刚,利于断狱者也。以六爻言之,则初、上二爻无位,为受刑之人。易之取义,广大随时言,岂一端哉?初最处下,用刑之初,为恶未大,故「屦校灭趾,无咎」。屦,履也;校,桎梏也。趾有止之义。屦校灭趾,校之使没其趾,但拘囚之,刑之至轻者也。孔子于此二爻,特发明其义,曰:「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,不见利不劝,不威不惩。」小惩而大戒,此小人之福也,故「屦校灭趾,无咎」。上九亦小人之居尊位者也,故以小善为无益而不为,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,至恶积而不可掩,罪太而不可解,故「何校灭耳,凶」。此二者,皆为受刑之人。自二至五,皆取「噬」为义,则用刑之人也。

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
象曰:「噬肤灭鼻」,乘刚也。

六二虽处人臣中正之位,而材实柔弱,动而乘刚强之小人,非深文峻法以治之,未易胜也。故噬肤不足以之「灭鼻」,盖不如是,不足以服强梗也。古之断狱者,当以矜恤为先。六二虽失先王钦慎明恕之意,以治小人,未为过也,故「无咎」。象:「噬肤灭鼻」,乘刚者下乘初九,其势不得不啮去之。用刑者小,必伤人之肌肤,故皆以「噬」为言。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象曰:「遇毒」,位不当也。

「腊肉」,全体之物,至难啮者也。以喻强梗小人为间之大,未易遽去之。去之不以渐,必遭其怨毒而反受其害。然奉法以制小人,有司之事,虽失威断之大,何咎之有?但小有悔吝耳。三,阳位而阴柔据之,其遭怨毒,盖处不当其位故也。使明足以照奸慝,威足以服强梗,「片言可以折其辞」,则小人必听矣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

象曰:「利艰贞吉」,未光也。

九四用刚直之道,而处柔顺之位,位尊而任重,人君恃以击强梗、除间隙也。脯有骨曰「胏」,最难啮者,非刚直之材,知难而守正者,未易胜之也。暴戾凶愎,小人之刚也。君子欲驱除小人,必操公心,由直道,挟利器,待时而动,动不括,乘间而发,发必中矣。若行不以艰难,守不以正固,恃其刚直,轻易妄动,则反为所啮矣,故「利艰贞」乃获吉也。

象曰:「利艰贞吉未光」者,去小人之术,当使之退听,潜消于冥冥之中。今道德之威不足以胜,至于用刑狱以除去,虽免凶咎,未足为光大也。
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
象曰:「贞厉无咎」,得当也。

六五体虽柔弱,而居得政之位,操生杀之权,其去小人若无甚难者,然犹有「乾肉」之象,以见小人难去如此。五为去间之主,而四以刚正辅赞而弥缝之,用力小而见功多矣。「得黄金」者,得刚中之贤,足以胜小人。人君驾御大臣,得其道则为腹心股肱之用,不得其道,则既任而疑之,跋扈难制,反为害者多矣。五既以柔弱而乘九四之刚,固赖以济难,然亦不可不怵惕,常以危惧自处也,如此固可免咎。象言「贞厉无咎」得当者能贞且厉而免咎,以见处之当其理也。
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
象曰:「何校灭耳」,聪不明也。

先王用刑,无贵贱之间。上九,强臣也。强臣而无位,虽尝为大臣,而积稔罪恶,至于不可掩覆解免,固可以刑戮加之。𬴐兜诬人功罪,唐尧戮之。管、蔡挟武庚以叛,周公诛之。岂以位尊职重而不敢加以刑辟哉?初九:屦校灭趾。趾,止也。欲使为恶者不复行,戒之使入于善也。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以聪不明,故以校灭耳而惩之。恶积罪大,无自新之理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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