讼,有孚,窒惕,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彖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「讼有孚窒惕,中吉」,刚来而得中也。「终凶」,讼不可成也。「利见大人」,尚中正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,入于渊也。
象曰: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象曰:「不永所事」,讼不可长也。虽「小有言」,其辩明也。
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象曰:「不克讼」,归逋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六三,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或从王事,无成。
象曰:「食旧德」,从上吉也。
九四,不克讼,复即命渝,安贞吉。
象曰:「复即命渝」,安贞不失也。
九五,讼,元吉。
象曰:「讼元吉」,以中正也。
上九,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禠之。
象曰: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解读
「讼有孚,窒惕,中吉,终凶」者,讼者,喧竞之名,乖争之义;窒,塞也;惕,惧也。凡为讼之体,必须信实,被人止塞,若能因此而怀惕惧,于中途而止,即获吉也。若终竟相讼,虽暂获胜而终必有凶,故曰「终凶」也。「利见大人」者,大人能断枉直,不失情理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者,争讼之时,人心乖异,涉难济川,必见谋害,故周氏云:「与相争必被袭谋,当见坠于深渊也。」
象曰「天与水违行,讼,君子以作事谋始」者,天自西转,水乃东流,二体相违,故是「讼」也。君子兴为,必须谋虑其始,若初始分明,不相忤犯,讼无由生也。
「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」者,争讼之体,刚先犯弱,初六既是阴柔,不敢先讼九四,九四,先讼者也。往就辩答,道理分明,不被稽留,故「不永所事」,谓不永长为争讼之事也。
「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」者,克,胜也;逋,逃也。九二体刚居阴,好为争讼之事,乃与九五相争也。以下讼上,以臣讼君,势不可敌,争讼如何得胜?故「不克讼」也。然讼既不胜,祸患必至,惧罪及身,遂将逃窜,窜归小邑,可免灾也;若其邑大人强,君疑不息,必被诛罚,故曰「三百户,乃无眚」也。
「六三,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或从王事,无成」者,六三体柔弱,顺从上九,不敢有违,所有旧日之恩德,而不被黜夺,故曰「食旧德」也;然处两刚之间,情不相得,以贞自危,故曰「贞厉」也。体柔奉上,不敢为先,但须从上九之王事,不敢先成,故曰「或从王事,无成」也。
「九四:不克讼,复即命,渝,安贞吉」者,克,胜也;即,就也;复,反也。渝,变也。四体刚而「讼」初六,初对答,道理分明,四既不胜于初六,故曰「不克讼」也。若因此不胜,而能反就初六,悔过自新,即获安贞之吉,故曰「安贞吉」也。
九五「讼,元吉」者,余皆不当尊位,悉是争讼之人。九五体尊履正,即是断讼之主。刚即无所滞溺,中即心无偏曲,处位以斯,故获大吉,故曰「讼元吉」也。
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者,以刚处上,是讼而得胜,乃受鞶带之锡。然则不义而富,于我如浮云,以讼受荣,如何可保?故终一朝间,三被褫脱,不足敬也。因讼至锡,非德而受,故不足敬。旦至食时为朝。马云:「鞶带,大带衣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