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。亨,利用狱。
彖曰:颐中有物曰「噬嗑」。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「利用狱」也。
象曰:雷电,噬嗑。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象曰:「屦校灭趾」,不行也。
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象曰:「噬肤灭鼻」,乘刚也。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象曰:「遇毒」,位不当也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
象曰:「利艰贞吉」,未光也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象曰:「贞厉无咎」,得当也。
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
象曰:「何校灭耳」,聪不明也。
解读
「噬嗑,亨,利用狱」者,噬,啮也,嗑,合也;喻人口中有物则隔人隔塞正法,使正法不行,如口中有物,间啮而必通,刑去奸邪,正法无碍,故曰「利用狱」也。象曰:「雷电,噬嗑」,雷动而威,电照而明,明动相合,故曰「噬嗑」也。「先王以明罚𠡠法」者,敕,整理也,谓先王以明鉴之德,刑罚兼施,整齐法度也。
初九,履校灭趾,无咎者,屦犹履也,灭,没也;趾,足也;初九既居无位之地,是受刑之人,罪之尚微者也,若能于是时著械,没其趾足,而因惩戒尔后改行修德,故终身无咎,故云小惩大戒,此小人之福也。
六二,噬肤灭鼻,无咎。二为得位处中,所刑者当,故曰「噬肤灭鼻」。肤是柔脆之物,喻伏罪之人,然乘刚用刑,即刑人深矣。噬过其分,以至灭鼻,虽复过深而所刑者当,故曰「无咎」。
「六三,噬腊肉遇毒,小吝,无咎」者,以阴处阳,不正行刑,罪人不伏怨生,而不乘刚,不失顺道,虽有小吝,于义无咎,故曰「小吝,无咎」也。噬喻刑人,腊喻不伏,毒喻怨生。
「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」者,九四以阳失位,不正行刑,罪人不伏,故曰「噬乾胏」。乾胏,肉之乾者。「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」,金,刚也。矢,直也。虽刑不伏物,而能得其刚直也。既刚且直,又利艰固,不失其正,可以获吉也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位既不正,有所刑人,人亦不伏,犹如噬啮乾坚之肉物,所以难噬也。「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」者,黄,中也;金,刚也。以其居中履刚,得其刚正之道,刚胜也。位既不正,刑戮得当,然则居贞以危,亦免咎也。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何,担何也。校,枷锁也。灭,没也。上九喻人积恶之极,不能惩改,须至担何枷锁以没其耳,将至诛灭之凶,故云「恶积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」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