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钦定四库全书

周易参义卷十一

元梁寅撰。序卦传

有天地,然后万物生焉。

乾坤独不称名,而谓之天地者,于以见乾坤即天地也。天地为万物之父母,而乾坤为诸卦之父母也。

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,故受之以屯。屯者,盈也。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

天地以生物为心,而生物之盛多而盈塞者,无甚于草木。故乾坤之后,即受之以屯者,所以象草之穿地而始生也。

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。蒙者,蒙也,物之稚也。物稚不可不养也,故受之以需。需者,饮食之道也。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

人之纷争,常始于醉饱之过,故饮食必有讼。而书酒诰之所以丁宁反复者,亦深戒于饮,岂苟言哉!

讼必有众起,故受之以师。师者,众也。众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小畜。

物畜然后有礼,故受之以履。

物之畜聚而无礼以辨其分,则必至于争乱矣。

履而泰,然后安,故受之以泰。泰者,通也。

人之践履,皆由于理则舒泰,舒泰则身安矣,而其道岂不亨通乎?物不可以终通,故受之以否。

物之欲终通者,其情也。而不可以终通者,其时势然也。

物不可以终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与人同者,物必归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谦。有大而能谦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豫必有随,故受之以随。以喜随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蛊。蛊者,事也。

蛊坏之时,乃事之所由起也。有事而后可大,故受之以临。临者,大也。

以阳临阴,则阳益盛大矣,故临者,大也。

物大然后可观,故受之以观。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贲。贲者,饰也。

物之苟合而不贲饰,则质而不文,君子小人安所辨乎?

致饰然后亨则尽矣,故受之以剥。剥者,剥也。物不可以终尽,剥穷上反下,故受之以复。复则不妄矣,故受之以无妄。

复者,反身而诚,故无妄。

有无妄然后可畜,故受之以大畜。

所畜聚者,皆真实而无伪,此其所以为大畜也。

物畜然后可养,故受之以颐。颐者,养也。不养则不可动,故受之以大过。

物不可以终过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有所丽,故受之以离。离者,丽也。右上篇。

有天地,然后有万物,有万物然后有男女,有男女然后有夫妇,有夫妇,然后有父子,有父子,然后有君臣,有君臣,然后有上下,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。

「咸」、「恒」为下经之首,而夫妇者亦人之父母,故尊之亚于「乾」、「坤」也。

夫妇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「恒」。「恒」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「遁」。「遁」者,退也。

物不可以终遁,故受之以「大壮」。

物无屈而不伸之理,故君子虽遁,而终必复壮也。

物不可以终壮,故受之以「晋」。「晋」者,进也。

天下之理,未有壮而不进者,亦未有不壮而能进者,故「大壮」继之以「晋」也。

进必有所伤,故受之以「明夷」。「夷」者,伤也。伤于外者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「家人」。家道穷必乖,故受之以「睽」。「睽」者,乖也。乖必有难,故受之以「蹇」。「蹇」者,难也。

物不可以终难,故受之以「解」。「解」者,缓也。

天下之事,急则合,缓则散,故难之解散谓之「缓」,盖以缓而渐散也。

缓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「损」。损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「益」。益而不已必决,故受之以「夬」。「夬」者,决也。决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「姤」。「姤」者,遇也。

「夬」之于此,则遇之于彼,是阴柔不能终绝也。

物相遇而后聚,故受之以「萃」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谓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革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主器者莫若长子,故受之以震。震者,动也。

以长子而主天下之大器,则必其阳刚之动,然后能不失也。若柔静者,安能胜任乎?

物不可以终动,止之,故受之以艮。艮者,止也。

物不可以终止,故受之以渐。渐者,进也。

进必有所归,故受之以归妹。得其所归者必大,故受之以丰。丰者,大也。穷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后说之,故受之以兑。兑者,说也。说而后散之,故受之以涣。涣者,离也。

人心和说之极,则渐入于怠缓,怠缓则散矣。

物不可以终离,故受之以节。

离散而能节,则其散者可合矣。

节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节之而当,则人信之矣。

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过。有过物者必济,故受之以既济。

必有过人之事,然后能济也。

物不可穷也,故受之以未济终焉。

既济之极则必穷,故既济之后承之以未济,以为六十四卦之终焉。所以见易道之无穷也。右下篇周易参义卷十一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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