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雷噬嗑
《序卦》曰: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
崔觐曰:言可观政于人,则有所合于刑矣,故曰“可观而有所合”。
噬嗑:享,利用狱。
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刚柔交,故“亨”也。坎为狱,艮为手,离为明,四以不正,而系于狱。上当之三,蔽四成丰,折狱致刑,故“利用狱”。坤为用也。
案:颐中有物曰噬嗑,谓九四也。四互坎体,坎为法律,又为刑狱,四在颐中,齧而后亨。故“利用狱”也。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
虞翻曰:物谓四,则所噬干脯也。颐中无物,则口不噬。故先举“颐中有物曰噬嗑”也。
噬嗑而亨。
崔觐曰:物在颐中,隔其上下,因齧而合,“乃得其亨焉。”以喻人于上下之间,有乱群者,当用刑去之,故言“利用狱”。
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
卢氏曰:此本否卦。乾之九五,分降坤初;坤之初六,分升乾五。是刚柔分也。分则雷动于下,电照于上,合成天威,故曰雷电合而成章也。
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侯果曰:坤之初六,上升乾五,是柔得中而上行。虽则失位,文明以中,断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“利用狱”。
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。
宋衷曰:雷动而威,电动而明,二者合而其道章也。用刑之道,威明相兼。若威而不明,恐致淫滥;明而无威,不能伏物。故须雷电并合,而噬嗑备。
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侯果曰:雷所以动物,电所以照物。雷电震照,则万物不能怀邪。故先王则之,明罚敕法,以示万物,欲万方一心也。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虞翻曰:屦,贯。趾,足也。震为足,坎为校;震没坎下,故“屦校灭趾”。初位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干宝曰:“趾,足也,屦校,贯械也。初居刚躁之家,体贪狠之性,以震掩巽,强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屦校之刑,故曰“屦校灭趾”。得位于初,顾震知惧,小徵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“无咎”矣。
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虞翻曰:否坤小人。以阴消阳,其亡其亡。故五变灭初,否坤杀不行也。干宝曰:不敢遂行强也。
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虞翻曰:噬,食也。艮为肤,为鼻;鼻没坎水中,隐藏不见,故“噬肤灭鼻”。乘刚,又得正多誉,故“无咎”。
《象》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侯果曰:居中履正,用刑者也。二互体艮。艮为鼻,“又为黔喙,噬肤灭鼻之象也。乘刚,噬必深,噬过其分,故“灭鼻也”。刑刻虽峻,得所疾也。虽则灭鼻,而无咎矣。
六三:噬昔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虞翻曰:三在肤里,故称肉。离日 之,为昔;坎为毒,故“噬昔肉遇毒”。毒谓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“小吝”。与上易位,利用狱成丰,故“无咎”也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荀爽曰:昔肉,谓四也。三以不正,噬取异家,法当遇罪,故曰“遇毒”。为艮所止,所欲不得,故“小吝”也。所欲不得,则免于罪,故“无咎”矣。
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《象》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
陆绩曰:肉有骨,谓之胏。离为干肉,又为兵矢。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。若噬有骨之干胏也。金矢者,取其刚直也。噬胏虽复艰难,终得申其刚直,虽获正吉,未为光大也。
六五: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虞翻曰:阴称肉,位当离,日中烈,故干肉也。干金黄,故“得黄金”。贞,正。厉,危也。变而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王弼曰:干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承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干肉也”。然处得尊位,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干肉得黄金”也。已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贞厉而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
荀爽曰:谓阴来正居,是而厉阳也。以阴厉阳,正居其处。而无咎者,以从下升上,不失其中。所言得当。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荀爽曰:为五所何,故曰“何校”。据五应三,欲尽灭坎。上体坎,为耳。故曰“灭耳凶”。上以不正,侵欲无已,夺取异家,恶积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故“宜凶”矣。
郑玄曰:离为槁木;坎为耳,木在耳上,“何校灭耳”之象也。
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《九家易》曰:当据离坎,以为聪明。坎既不正,今欲灭之。故曰“聪不明也”。